苏园抄字(2011)第4号
为鼓励园区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特决定:
一、园区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一)公司成立满两年;
(二)已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制定详细的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工作计划;
(五)企业发展前景好,具有高成长性,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
(六)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拟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企业须向园区科技发展局备案,并向园区管委会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试点的函。
三、园区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企业可参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1)21号)的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十五条享受相关政策。
四、给予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成功挂牌交易的园区企业200万元奖励,分企业改制结束、正式递交申请代办股份转让材料和代办股份系统正式挂牌交易三阶段,按50万、50万、1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企业进入代办股份系统交易后,进行IPO并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地方财政再给予300万奖励。
五、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由园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苏园抄字(2008)第24号抄告单停止执行。